人參、靈芝能入保健食品,不能制成普通食品出售。認為銷售的產品違法,王女士將北京永安堂醫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訴至法院退款。
今天上午二中院通報,二中院終審判決永安堂退還貨款3784元。
2009年10月30日及同年12月18日,王女士分別在永安堂購買了“喜瑞牌”濃縮牦牛精膠囊、靈芝破壁孢子粉膠囊、大豆異黃酮+鈣膠囊、首烏黑豆草本膠囊、芳草無憂膠囊、蘆薈維他命膠囊6種產品。
王女士說,她買的是普通食品,但是產品成分中卻有人參、蘆薈、制何首烏、珍珠、靈芝,按照規定,這幾種原料可用于保健食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大豆異黃酮和圣約翰草亦未依法獲準用于普通食品。如用在一般食品中,應進行食品安全性評估并申報批準。”
為此,王女士起訴,以永安堂銷售的產品違法為由要求退款。
永安堂醫藥公司辯稱,產品符合國家標準,不同意退貨。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判決永安堂退款后,永安堂不服上訴。
二中院審理后認為,按照衛生部的相關規定,國家規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如需要用在普通食品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食品安全性評估并申報批準。
按規定,人參、蘆薈、制何首烏、珍珠、靈芝可用于保健食品,未依法獲準用于普通的食品。大豆異黃酮、圣約翰草未經安全性評估并申報批準的,不得作為普通食品的原料進行生產經營。
永安堂出售的并非保健食品,所領取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只能證明許可其生產相關產品,不能證明其生產的所有食品均符合國家衛生行政部門關于特殊食品原料管理的相關規定。
法院認為,永安堂銷售上述涉案產品,違反了法定義務。
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永安堂退還王女士3784元貨款。
法院提醒
人參、靈芝等為食藥同源物品,但其藥效只針對特定人群,屬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而像大豆異黃酮、圣約翰草等物品,屬于應按《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未經安全性評估,均不得作為普通食品的原料。
銷售方在銷售產品時應向消費者明示普通食品與保健食品的類別